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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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林順化 被告 林貴米 被告 林畝 在(原名 林政市 )被告 林綉英 被告 林阿玫 被告 林順進 被告 林子涵 (原名 林正玲 )被告 張秀枝 被告 林聖恩 被告 林燕玲 被告 林淑靜 被告 林淑惠 被告 林淑珍 被告 陳明祥 被告 蔡永森 被告 蔡儭遠 被告 蔡承佑 (原名 蔡礎壕 )被告 蔡苡鳳 (原名 蔡妹素 )被告 蔡妹純 被告 陳素卿 被告 陳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107年2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 林柳修 和之遺產,按附表三之分配方式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主張:緣被繼承人 林柳修和 於民國39年11月14日死亡,遺有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兩造均為其法定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權利,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遺產,並無遺囑禁止分割規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兩造並無不分割約定,惟因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且兩造共有人要清楚各自應有部分比例,為此,訴請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乙、被告林淑靜、蔡永森、蔡儭遠、蔡承佑、蔡苡鳳、蔡妹純部分,到庭均表示無意見。
丙、被告林貴米、 林畝在 、林綉英、林阿玫、林順進、林子涵、張秀枝、林聖恩、林燕玲、林淑惠、林淑珍、陳明祥、陳素卿、陳素梅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丁、本院判斷:
壹、本件被告林貴米、林畝在、林綉英、林阿玫、林順進、林子涵、張秀枝、林聖恩、林燕玲、林淑惠、林淑珍、陳明祥、陳素卿、陳素梅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41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皆為法定繼承人,已如上述,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權利比例等資料可按。而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公同共有關係應屬暫時存在,參酌兩造無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是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尚無不合。
叁、再者,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
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價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本件遺產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此,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併依附表三所示公同共有潛在應繼分權利比例之分配方式欄方法分割,自無不合,乃分別諭知如主文第
1項所示。
肆、又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均可,參酌兩造因本件分割遺產後,雙方終結公同共有關係,如由敗訴之當事人全額負擔其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分割遺產之訴訟,於原告之訴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權利,換算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乃酌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戊、訴訟費用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一: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林柳修和│ 林平讀 │林畝在│││39.11.14亡│71.10.18亡│(原名林政市)││││(父 林大頭 )│││││├─────────┼─────────┤│配偶││林綉英│││ 林春木 │配偶││││71.2.11亡│ 林蘇抄 (離婚)││││├─────────┼─────────┼─────────┤││ 林平夏 ││││配偶│40.10.13亡││││林大頭│(父林大頭)││││亡├─────────┼─────────┼─────────┤││ 林平生 │ 林秀舞 │林子涵│││71.9.18亡│85.5.12亡│(原名林正玲)│││(父林大頭)│├─────────┤││││林順化││││配偶├─────────┤││配偶│ 林文生 (離婚)│林順進│││林 蔡金蓮 ├─────────┼─────────┤││88.10.6亡│林阿玫││││├─────────┼─────────┤│││ 林雙吉 │││││95.8.1亡│││││配偶│││││ 盧秋貴 (離婚)││││├─────────┼─────────┤│││ 林秀敏 │蔡儭遠││││103.6.29亡├─────────┤││││ 蔡承祐 │││││(原名蔡礎壕)││││配偶├─────────┤│││蔡永森│蔡苡鳳│││││(原名 蔡嬿餘 )││││├─────────┤││││蔡妹純│││├─────────┼─────────┤│││ 林合義 │││││74.5.14亡│││├─────────┼─────────┼─────────┤││林貴米│││││(父林春木)│││││配偶│││││ 丘金昌 │││││亡││││├─────────┼─────────┼─────────┤││ 林玉蓮 │陳明祥││││103.7.4亡├─────────┼─────────┤││(父林春木)│ 鄭明忠 (出養)││││├─────────┼─────────┤│││陳素卿││││配偶├─────────┼─────────┤││ 陳新客 │陳素梅││││亡││││├─────────┼─────────┼─────────┤││ 林平定 │林淑靜││││78.4.12亡├─────────┼─────────┤││(父林春木)│林淑惠││││├─────────┼─────────┤│││林淑珍││││配偶├─────────┼─────────┤││張秀枝│林燕玲││││├─────────┼─────────┤│││林聖恩││└───────┴─────────┴─────────┴─────────┘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權利
┌──┬────────┬─────┬─────────┐│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1│林綉英│3/35││├──┼────────┼─────┤││2│林畝在│3/35││├──┼────────┼─────┼─────────┤│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3│林子涵│1/70││├──┼────────┼─────┤││4│林順化│1/70││├──┼────────┼─────┤││5│林順進│1/70││├──┼────────┼─────┤││6│林阿玫│9/140││├──┼────────┼─────┤││7│蔡永森│9/700││├──┼────────┼─────┤││8│蔡儭遠│9/700││├──┼────────┼─────┤││9│蔡承祐│9/700││├──┼────────┼─────┤││10│蔡苡鳳│9/700││├──┼────────┼─────┤││11│蔡妹純│9/700││├──┼────────┼─────┼─────────┤│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12│林貴米│23/105││├──┼────────┼─────┼─────────┤│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13│陳明祥│23/315││├──┼────────┼─────┤││14│陳素卿│23/315││├──┼────────┼─────┤││15│陳素梅│23/315││├──┼────────┼─────┼─────────┤│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16│張秀枝│23/630││├──┼────────┼─────┤││17│林聖恩│23/630││├──┼────────┼─────┤││18│林燕玲│23/630││├──┼────────┼─────┤││19│林淑靜│23/630││├──┼────────┼─────┤││20│林淑惠│23/630││├──┼────────┼─────┤││21│林淑珍│23/630││└──┴────────┴─────┴─────────┘附表三:遺產
┌──────────┬───────┬────┬──────────┐│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配方式│├──────────┼───────┼────┼──────────┤│雲林縣○○鄉○○○段│278│全部│分割由兩造按如附表二││1805-1地號土地│││所示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