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林順化 被告林貴米
林畝在(原名林政市) 林綉英 林阿玫 林順進 林子涵 (原名 林正玲 ) 張秀枝 林燕玲 林聖恩 林淑靜 林淑惠 林淑珍 陳明祥 蔡永森 蔡儭遠 蔡承祐 (原名 蔡礎壕 ) 蔡苡鳳 (原名 蔡妹素 ) 蔡妹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所為判決、及同年7月26日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權利欄、理由欄中關於「 蔡承佑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承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