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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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34號原告 林安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宏昌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0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8,810元在案。惟查,原告於106年10月16日提出陳報狀,擴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為2,692,967元,就其擴張後之請求,本院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千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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