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汪玉涵
王清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慧茹 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2萬3744元(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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