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25號
原 告 彭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堃展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