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352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李咨儀
被 告 洪碧環
沈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
四十七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