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美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晉宏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