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85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呂念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詠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
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