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陳英蘭 被告 何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77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而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莉莉(下稱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10號歷審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891號清償借款等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本件原告於112年1月13日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撤銷系爭執行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原告本於異議權而得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受利益。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依被告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為本金美金50,000元(計算式:25,000+25,000=50,000),折合新臺幣(下同)1,532,500元(依原告起訴時之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65元換算,計算式:50,000×30.65=1,532,500),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就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為執行,依原告提出之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1土地登記謄本、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之原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系爭不動產之現值總計1,285,380元,則本件之執行標的物價值應以系爭不動產之現值為準,即1,285,380元。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價值低於執行債權額,故原告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85,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該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期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表:112年度訴字第35號編號土地地號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陳英蘭所有部分之112年公告現值本院核定之訴訟價額1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576,533576,5332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23,27823,2783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15,16715,1674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60,50060,5005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160,949160,9496南投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78,00078,0007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99,16799,1678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4,3964,3969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4,7794,77910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53,66753,66711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陳英蘭9分之1205,467205,46712門牌號碼:南投縣○○鎮○○里○○路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陳英蘭9分之13,4773,477合計1,285,3801,285,38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