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9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4號聲請人 陳煜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語 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三、補正聲請人之簽章。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