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0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03號聲請人 陳正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貴志 、九旭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九旭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並表明請求正確之相對人。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