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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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聯維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格森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江濬騰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11年8月12日189,919元BB0000000聯維塑膠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毓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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