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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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人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