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 陳達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達志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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