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494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陳奕圳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8日│100年5月28日│100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98號│毒偵字第2398號│毒偵字第16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字第││最後││74號│74號│11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27日│├────┼─────┼────────┼────────┼────────┤││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臺南高分院││││(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933號│4713號│641號││├─────┼────────┼────────┼────────┤││判決│101年6月15日│101年9月13日│101年6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助字第2251號(│執助字第2251號(│執助字第2251號(│││編號1至4定刑有期│編號1至4定刑有期│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9日│101年4月7日│101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99號│毒偵字第1151號│毒偵字第1151號│├────┬─────┼────────┼────────┼────────┤││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最後││1102號│1550號│15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7日│101年11月21日│101年11月21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程序駁回)││││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641號│1550號│1550號││├─────┼────────┼────────┼────────┤││判決│101年6月25日│101年12月17日│101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否│是│├──────────┼────────┼────────┼────────┤││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助字第2251號(│執字第494號(編│執字第494號(編│││編號1至4定刑有期│號5、6定刑有期徒│號5、6定刑有期徒│││徒刑1年2月)│刑10月)│刑10月)│└──────────┴────────┴────────┴────────┘(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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