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富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6號、102年度執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富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鄧富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及編號2詐欺罪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而編號3及編號4之詐欺罪已定應執行刑為8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編號1至4所犯之4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0.11.30│101.01.20│101.02.08至101.02.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偵字第0│臺中地檢101年偵字第0│臺中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03485號│03485號│116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易字第1322號│101年易字第1322號│101年簡字第6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9.21│101.09.21│101.10.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易字第1322號│101年易字第1322號│101年簡字第635號││├────┼──────────┼──────────┼──────────┤││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1年度執字第12358│署101年度執字第12358│署102年度執字第277(│││(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接上表┌────────┬──────────┬──────────┬──────────┐│編號│4│││├────────┼──────────┼──────────┼──────────┤│罪名│詐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02.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1167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簡字第6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0.31│││├───┼────┼──────────┼──────────┼──────────┤││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簡字第000635號││││判決││││││├────┼──────────┼──────────┼──────────┤││判決│0000000│││││確定日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2年度執字第27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