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維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字第14030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維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廖維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附表:受刑人廖維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30日│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571號│字第8156號│字第815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106號│1014號│1014號││├────┼────────┼────────┼────────┤││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106號│1014號│1014號││├────┼────────┼────────┼────────┤││判決│101年6月18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220號│字第14030號(編│字第14030號(編││││號二至十所示之罪│號二至十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期徒刑9年6月)│└────────┴────────┴────────┴────────┘┌────────┬────────┬────────┬────────┐│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156號│字第8156號│字第815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14號│1014號│1014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014號│1014號│1014號││├────┼────────┼────────┼────────┤││判決│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030號(編│字第14030號(編│字第14030號(編│││號二至十所示之罪│號二至十所示之罪│號二至十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業經定應執行有│,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期徒刑9年6月)│期徒刑9年6月)│└────────┴────────┴────────┴────────┘┌────────┬────────┬────────┬────────┐│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2日│101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156號│字第8156號│字第815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14號│1014號│1014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014號│1014號│1014號││├────┼────────┼────────┼────────┤││判決│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030號(編│字第14030號(編│字第14030號(編│││號二至十所示之罪│號二至十所示之罪│號二至十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業經定應執行有│,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期徒刑9年6月)│期徒刑9年6月)│└────────┴────────┴────────┴────────┘┌────────┬────────┬────────┬────────┐│編號│十│││├────────┼────────┼────────┼────────┤│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15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14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014號││││├────┼────────┼────────┼────────┤││判決│101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030號(編│││││號二至十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