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益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坤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臺灣中小企│臺灣中小企│98年10月26日│99,575元│FA0000000││││業銀行樹林│業銀行樹林│││││││分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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