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93號原告 釋法蓮 即法賢精舍以上原告與被告南投縣竹山儲蓄互助社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
二、法賢精舍之組織型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辦理寺廟登記,應提出寺廟登記之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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