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王秀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衍慶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