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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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53號
原   告  蘇俊雄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06 年度 六簡 字第 253 號裁定(106.09.26)[和解]
  • 斗六簡易庭 106 年度 六簡 字第 253 號判決(107.02.2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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