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司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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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廖繼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坤宏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1,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符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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