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司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補字第12號聲 請 人 廖繼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坤宏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1,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符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