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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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蘇雀貞
被上訴人  李鴻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
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6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乃上訴人逾期迄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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