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
原   告  吳明忠
被   告 全陞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8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
詎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
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件、
借據等件為證。被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104.11.│200000元│AE443222│ 陽信銀 │105.3.29│
││30││2│行 永和 ││
│││││分行││
├──┼────┼────┼────┼───┼────┤
│2│104.8.4│500000元│AE442670│陽信銀│105.3.29│
││││5│行永和││
│││││分行││
├──┼────┼────┼────┼───┼────┤
│3│104.8.13│200000元│AE442670│陽信銀│105.3.29│
││││3│行永和││
│││││分行││
├──┼────┼────┼────┼───┼────┤
│4│104.11.│300000元│AE442671│陽信銀│105.3.29│
││31││5│行永和││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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