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吳沂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零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