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旻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旻憲於民國106年8月22日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街往豐勢路2段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260-3號前之左轉彎道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且應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而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彭秋豪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相同路段往國豐路2段方向行駛至上開彎道時,亦未靠右行駛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兩車因而發生對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足背及左膝部挫傷、右前臂、右手背、左手掌、右肩及雙膝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7年6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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