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列英 債務人順源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松年 ○00號債務人 吳珮絹 債務人 張仲庚
一、㈠債務人順源科技有限公司、張松年、吳珮絹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順源科技有限公司、張松年、吳珮絹、張仲庚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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