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40、331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邱雅婷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雅婷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或為掩飾不法行徑,或為隱匿不法所得,或為逃避追查並造成金流斷點,常蒐購並使用他人金融帳戶進行存提款及轉帳,客觀上可預見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竟以縱他人持其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做為詐騙及洗錢工具,亦不違反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12日15時46分許,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以通訊軟體LINE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夏星 」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上開銀行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10年8月16日10時許起,陸續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蔣遠珍 ,並冒充徤保局人員、警察、檢察官,向告訴人蔣遠珍佯稱:因冒領補助款涉及洗錢案件,需要自清云云,致告訴人蔣遠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18日13時12分許、同日13時33分許、同月19日10時25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88萬1,760元、88萬1,760元、111萬8,24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内。
㈡於110年8月18日11時許起,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羅素娟 ,並冒充友人向告訴人羅素娟佯稱: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告訴人羅素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18日11時53分許、同月19日12時16分許,分別匯款20萬元、8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内。
上開款項均旋為詐欺集團某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匯至他人帳戶,製造資金流向分層化,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告訴人蔣遠珍、羅素娟事後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蔣遠珍、羅素娟於警詢中指訴、告訴人蔣遠珍之匯款申請書、「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假公文及收據、告訴人羅素娟之匯款申請書、被告本案中信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提供本案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夏星summer」,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在網路上看到可以用手機打工、賺錢,當時對方跟我說會有客人來跟公司買虛擬貨幣,但因為我不會操作虛擬貨幣的交易,所以交給公司操作,他們也有說之後會教我操作,我一直在等他們教我;我不知道我的名下有開一個幣託公司的帳戶,我當時是想要應徵工作,他們有匯1塊錢給我,之後他們也有匯款幣託的錢進本案中信帳戶,說是交易用,我不知道他們會去騙別人;當時本案中信帳戶也有2,000元是我要繳車貸用的,我收到1塊錢的匯款之前,在本案中信帳戶內也還有3萬多元餘額,當時我想說他們不怕我領走他們的錢,應該也不會對我怎麼樣,我想說我只要分開我自己的錢跟對方的錢,應該就不會怎樣等語(金訴卷第112、115、175、179、181頁)。經查:
㈠被告有以通訊軟體LINE將本案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夏星summer」使用,告訴人蔣遠珍、告訴人羅素娟因遭詐欺集團成員實施上揭詐術,陷於錯誤而將上開金額匯入本案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操作本案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將上開金額陸續轉匯入「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幣託公司)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遠東帳戶),本案遠東帳戶係被告之幣託公司會員帳戶之入金虛擬帳戶,本案中信帳戶則係被告之幣託公司會員帳戶之綁定銀行帳戶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金訴卷第175頁),核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31401號函暨所附本案中信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38868號函暨所附本案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8日遠銀詢字第1100003319號函、幣託公司110年11月23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系統資料、被告與暱稱「BITO-夙興夜寐 少東 」、暱稱「夏星summer」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蔣遠珍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假公文及收據、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羅素娟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等件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3至27、29至35、41、43、47、103至113、133至141頁,警二卷第27至33、35至36、37至39、41至44、47至49、51至53、55至57頁,偵一卷第17至40、47至50頁,偵二卷第17至33頁,金訴卷第51至95頁),是此部分事實已堪先予認定。
㈡依被告所提出之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BITO-夙興 夜寐少東 」之人,其個人主頁之個人照(偵一卷第47、49頁),為一工作證件之翻拍照片,該證件印有「BitoPro」幣託公司之標誌,並印有「姓名: 葉少東 」,「職位:咨詢顧問」,「工號:019」,其中該標誌與本院上網查詢「BitoPro」官方網站所使用之標誌外觀大致相符(見金訴卷第121頁左上角),且幣託公司於會員註冊帳戶綁定實體銀行帳戶後,會匯款1元至會員所綁定之帳戶,亦有幣託公司官方網站列印資料可佐(金訴卷第127頁),而被告確有於110年8月12日14時46分許收到幣託公司匯款1元,有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可查(警二卷第32頁),則被告誤認其乃向名為「葉少東」之人,應徵幣託公司工作乙節,尚非全然無據。
㈢依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其與「BITO-夙興夜寐少東」之對話紀錄,可見於110年8月10日至110年8月12日間,「BITO-夙興夜寐少東」向被告要求提供簡訊驗證碼、gmail帳號,並要求被告去辦約定,被告於過程中詢問為何有幣託公司之本案遠東帳戶轉帳1元至本案中信帳戶,「BITO-夙興夜寐少東」即解釋此為被告約定帳號,需要被告前往銀行辦理約定,約定好才可以進行接單等語,過程中又向被告說明嗣後接單專員為「夏星」,並提醒被告多配合、將關係處理好,才能接單多一點等語。則此部分對話內容,可見被告多係配合「BITO-夙興夜寐少東」之指示進行提供驗證碼、電子信箱帳號、辦理約定轉帳事務,且應配合專員方能順利接單賺錢,均有讓接受訊息之被告,感覺對方公司亦會衡量被告之工作態度,決定工作量、進而影響收入高低之錯覺。
㈣依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其與「夏星summer」之對話紀錄,可見於110年8月12日至110年8月16日間,「夏星summer」於對話中先說明自己代表BitoPro幣託交易所,再向被告說明工作性質,內容略為綁定帳戶後可交付公司進行運作,每週有3個交易日,交易日即可賺取傭金等語,並向被告說明被告於幣託公司綁定之帳戶為本案中信帳戶,再提供本案遠東帳戶資訊,指示被告進行本案中信帳戶之約定轉帳,以避免轉帳3萬元之上限,且提醒被告應告知銀行員工係被告自己要用數位貨幣投資,又再次強調辦完約定帳戶即可進行接單賺取佣金,「夏星summer」復向被告索取本案中信帳戶使用者代號與密碼,並特別說明僅係為方便查帳,不會影響到被告正常使用,嗣後被告同樣有詢問「夏星summer」為何幣託公司匯款1元至本案中信帳戶,「夏星summer」亦同「BITO-夙興夜寐少東」回覆被告稱,此部分是註冊即會收到的款項,並向被告強調幣託公司是合法交易平台,並在被告完成綁定帳號後又表示公司周末沒有營業、接單是按操盤手看幣市行情走勢接單入倉、接單後如被告無法即時看到訊息,亦請被告將接單情形備註起來即可、工作時間彈性、到時候會進行教學。則此部分對話內容,亦有讓接受訊息之被告認為「夏星summer」所述之工作,須先配合完成相關手續,並可在彈性時間由專人教導進行「接單工作」,被告進而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之使用者代號與密碼,且此段對話過程中,被告有重複詢問「夏星summer」接單之事應如何操作,「夏星summer」均答覆會對被告進行教學、有接單會通知等語,則被告辯稱其係向幣託公司應徵工作,配合相關事宜後,持續等待「夏星summer」教學工作內容等語,尚非全無可採。
㈤又依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被告與「BITO-夙興夜寐少東」、「夏星summer」之對話紀錄,顯示於110年8月18日本案中信帳戶陸續受告訴人等匯款之款項、該等款項陸續遭轉出「49萬8,000」、「99萬」、「51萬1,000元」至本案遠東帳戶後(見警二卷第33頁),「夏星summer」向被告說明被告有獲得接單,進行之交易金額為「49萬8,000」、「99萬」、「51萬」,以及提領之泰達幣數量「17715幣」、「35196幣」、「18160幣」,並向被告表示將上開交易進行紀錄,如有幣託公司或銀行回訪,要核對好金額數量,則依此部分「夏星summer」對被告說明本案中信帳戶所收受之款項,係用以購買數位貨幣,確有可能使被告誤認其係在為幣託公司進行數位貨幣之交易。且被告經「夏星summer」告知接單交易情形後,同日即向「BITO-夙興夜寐少東」詢問如何計算抽佣金,並分享其有透過專員接到大單,「BITO-夙興夜寐少東」則回覆以:專員看圖看大數據超準耶。嗣後於110年8月20日被告向「BITO-夙興夜寐少東」詢問,是否不一定天天可以接單時,「BITO-夙興夜寐少東」則回覆以:要看幣的行情、耐心等待等語,則以上被告與「BITO-夙興夜寐少東」、「夏星summer」之交錯對話內容,確有可能使被告誤認匯入本案中信帳戶之金額,係用以協助幣託公司進行數位貨幣之交易,則其主觀上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容任」之意,並非無疑。
㈥另近年來我國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利用他人帳戶收受詐騙款項,及經由車手提領、轉交詐騙款項而從事犯罪,一再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已屬眾所周知的事情。是一般智識能力及生活經驗的人,當會知道避免提供自己帳戶給他人使用,亦不可 隨意 為他人提領、交付不明款項,以免參與詐騙集團所為犯行。然個別被告遭遇情形不同,是否能藉由上述常識,意識到自己提供帳戶之行為,將可能涉及詐騙犯行,仍然與個人的智識能力、生活經驗、及詐騙集團成員所使用手法、圈套鋪排之細膩程度是否易使人受騙上當等因素相關,實在無法均等同視之。依本案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以觀(警二卷第32至35頁),該帳戶於110年8月12日14時46分收取幣託公司1元匯款之前,帳戶內尚有餘額30,200元,被告並說明此部分包含自己的薪水、向同事的借款等語(金訴卷第181頁),而本案中信帳戶開始收受告訴人等所匯款項後,被告另於110年8月18日17時45分許提領2,000元,被告則說明此部分係提領自己的金錢要繳納車貸,其並未將提款卡交予他人使用等語(金訴卷第113頁),則相較於單純提供帳戶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人,被告顯係因「BITO-夙興夜寐少東」、「夏星summer」不斷說明幣託公司工作內容、員工應配合事項後,被告因而誤認係受招募進行協助數位貨幣交易工作,進而提供本案中信帳戶密碼交由對方使用本案中信帳戶,且自己仍保有掌控本案中信帳戶網路銀行使用權限、提款功能,則其主觀上是否有容任對方進行詐欺取財、洗錢之幫助不確定故意,並非無疑。
㈦是以,被告固有將本案中信帳戶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交由「夏星summer」操作使用該帳戶,業如前述,然本案主觀上尚無充足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之故意或容任犯罪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四、綜上所述,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行為尚難認構成犯罪,檢察官就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有罪之確信,即難逕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被告被訴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是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退併辦部分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80號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10年8月18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本案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其中某成員於110年8月16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 楊梅桂 ,自稱為其姪女,並要求告訴人楊梅桂加入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梅桂佯稱:欲借款購屋云云,致使楊梅桂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18日11時39分許,匯款30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內,該筆款項旋遭詐騙集團某成員以網路轉帳方式匯出一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且被告此部分犯嫌,核與本案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事實上一罪關係,故移送併辦等語。惟本案既經諭知被告無罪判決,移送併辦部分即無從與本案構成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由本院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狄建
法 官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許琇淳
附表一:被告與暱稱「葉少東-夙興夜寐」之對話紀錄,以下以邱代稱被告,以葉代稱「葉少東-夙興夜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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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要旨及部分節錄內容
1
110年8月10日(金訴卷第51至55頁)
葉:妳看簡訊驗證碼給我。
邱:939788。
邱:我想說怎麼突然有驗證碼傳給我。
邱:我就想說是不是你。
葉:傳送圖片(無顯示何圖)。
葉:怎麼會這樣喔。
邱:我都沒有去動。
葉:我看看。
葉:你有沒有用這個gmail帳號呢。
邱:沒有阿。
邱:你叫我不要動所以我沒動過。
葉:好喔晚上我登進平台看一下。
邱:好。
葉:妳是傳一個訊息到這個帳號。
葉:giuyat0000000il.com。
邱:要傳什麼。
葉:隨意。
邱:好。
邱:好了。
葉:傳送圖片(無顯示何圖)。
葉:應該可以了。
葉:晚上再聯絡喔。
邱:好。
葉:傳送圖片(無顯示何圖)。
葉:還是需要5-7個工作日所以這個禮拜會有通知喔。
葉:耐心等待喔。
邱:嗯。
2
110年8月12日(金訴卷第55至61頁)
葉:明天要先去辦好約定週末沒有接單等下個禮拜開始。
邱:好。
葉:5點我登進看確認一下妳要看簡訊驗證碼傳我。
邱:好。
葉:妳現在有時間看簡訊嗎。
邱:有。
葉:驗證碼傳我。
邱:235959。
葉:稍後專員會加你。
邱:好。
葉:專員叫夏星。
葉:專員有沒有聯絡妳。
邱:抱歉我剛下班回到家。
葉:好喔專員有聯絡妳了嗎。
邱:有。
葉:姐姐專員那裡妳就不要說那些不配合的話知道嗎關係處理好這樣單才會接著多。
邱:銀行:
遠東商業銀行(805)。
分行:營業部(0012)
戶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拖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
邱:就是這個帳戶轉一元給我的。
葉:是。
邱:但他是打電匯。
葉:妳約定的也是這個帳號。
邱:是。
葉:好喔明天去辦好就OK。
邱:我直接給專用帳號就好了嘛。
葉:要你本人到銀行辦理約定喔這個是幣託專屬帳號約定好才可以接單交易。
邱:我知道。
邱:我的意思是我明天去銀行然後跟他說要辦約定然後給他帳號就好嗎。
葉:是的。
邱:了解。
邱:為什麼要跟他說辦約定。
邱:為什麼不是綁定。
邱:是約定。
葉:約定細節妳要聽專員安排他會交妳接單交易我不熟喔。
邱:好的。
3
110年8月16日(金訴卷第61至63頁)
邱:我問一下你。
邱:我下個月12號就可以領2萬還是要接到單才能領。
葉:固薪是下個月12號領阿接單是賺抽佣喔只要入職固薪都有算喔。
葉:抽佣周結接第一單開始起算。
邱:所以我下個月就是有兩萬的固薪。
邱:抽佣歸抽佣這樣嗎。
葉:是的接單的抽佣是分開算的。
邱:了解了謝謝你。
4
110年8月18日(金訴卷第63至65頁)
邱:我忘記問你抽佣是怎麼抽阿。
葉:接第一單開始算一個禮拜結算喔。
邱:我知道這你上次跟我說過了我記得我的意思是他是怎麼抽的啊是不管金額多少還是看金額多少下去抽的。
葉:交易金的百分之3開始接單沒有這兩天幣得行情有好轉喔。
邱:有今天專員幫我接了三個單。
邱:一個40幾萬一個99萬一個51。
葉:好喔交易量還不錯。
邱:他還說今天幫我接了一個大單。
葉:是喔專員看圖看大數據超準耶。
5
110年8月20日(金訴卷第65至67頁)
邱:所以不一定天天有單接嗎。
葉:是喔今天沒有安排是嗎。
邱:昨天也沒有。
葉:昨天沒有嘛?
邱:沒有阿。
葉:好喔妳聽專員安排喔好嗎。
邱:喔。
邱:這禮拜好像就前天。
葉:要看幣的行情喔。
葉:耐心等待接單喔。
邱:這禮拜好像就前天。
葉:要看幣的行情喔。
葉:耐心等待接單喔。
邱:嗯。
6
110年8月23日至110年8月24日(金訴卷第67頁)
【8月23日】
邱:所以我也不用主動跟他說有沒有單可以接。
邱:只要有接單他都會通知我是嗎。
邱:哈囉還在嗎。
邱:怎麽都沒人理我呢。
【8月24日】
邱:你們這樣騙人有意思嗎當初說的很好聽說你們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那人呢怎麼不出現。
附表二:被告與「夏星summer」之對話紀錄,以下邱代稱被告,以夏代稱「夏星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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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要旨及部分節錄內容
1
110年8月12日(金訴卷第69至81頁)
夏:哈嘍邱小姐我是bitopro(幣托交易所)夏星。
夏:後續你的工作由我給你安排跟對接喔。
邱:你好不好意思我剛剛在騎車。
夏:哈囉邱小姐。
夏:嗨貼圖。
夏:請問工作性質您有明白了嗎。
邱:大致上。
夏:我這裡先把工作性質傳給您喔。
夏:工作頻率
一:註冊審核時間1-3個工作日審核完成需去銀行辦理約定帳戶以便後續儲值需要提醒你佣金多少跟當天交易數額是對等唷交易數額越多當天佣金也越多。
二:約定帳戶綁定完成第二天即可交付公司進行運作假設沒有完成約定帳戶之前所做的準備動作都是無效啦。
三:每週有3個交易日簡單說就是一個禮拜至少有3天可以賺佣金。
工作流程:註冊帳號--告知網銀及郵箱--審核完成--辦理約定帳戶--開始作業。
邱:e000000e000000e000000000000il.com
夏:好的。
夏:邱小姐您bito平台绑定的是您中國信託明天需要您去中國信託臨櫃辦理bito專約定帳戶喔。
邱:好的。
夏:我這裡把您要绑定的約定帳戶傳給您。
夏:明天您綁定好了就可給您排單了。
邱:好的。
夏:遠東商業銀行(805)
分行:營業部(0012)
戶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托科技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夏:去臨櫃辦理行員有問要跟工作人員講喔你最近有在用數位貨幣投資啦綁定平台專屬約定帳以避免轉帳三萬元之上線所以才要綁定幣托平台帳戶。
夏:一定要說幣托平台是你自己在用喔辦理約定帳戶你問下行員當天轉帳額度上線跟當月上線是多少。
邱:直接去跟她們說要綁定約定帳戶就好嗎。
夏:是的。
夏:辦理好之後就可給您接單了喔。
邱:好那明天如果有什麼問題我在直接問你。
夏:OK。
夏:麻煩邱小姐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告知我喔後續接單操作會有用到(方便查帳避免有資金上的誤會不會影像到您正常使用的)。
邱:這裡。
夏:OK。
夏:邱小姐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e192012網銀密碼e192017。
夏:麻煩您再確認一下喔。
夏:我這裡顯示密碼錯誤。
邱:好你等我一下。
夏:有登入進去了。
夏:抱歉剛剛是我按錯了。
夏:按成大寫的。
夏:可以了喔。
邱:好的。
夏:明天您約定帳戶綁定好了之後就可給您排單了喔。
邱:那可以請問你一下嗎。
夏:OK。
夏:您有不懂的可以問我。
邱:你排單給我我要怎麼操作呢。
邱:是到時候你會教我嗎。
夏:是的。
邱:好那到時候就麻煩你了。
邱:我明天用好在跟你聯络。
夏:具體的交易金額和提領交易的數位貨幣幣種跟數量我這裡會報給您。
夏:OK。
夏:具體有接單了我會通知您喔。
夏:在麻煩您了。
邱:不會是我要麻煩你。
夏:OKAY!(貼圖)。
夏:明天我在賴您喔。
邱:好的。
邱:對了我今天有收到你們匯一元進我的帳號我還上網查。
邱:結果你剛剛給我戶名的時候我才發現是你們。
夏:是的有註冊好level2都有匯一元。
邱:我想說怎麼會有人匯一元給我。
邱:現在終於知道答案了。
夏:鞠躬(貼圖)。
夏:我們是合法的數位貨幣交易平台。
邱:現在找到答案了就虛驚一場了沒事了。
夏:OKAY!(貼圖)。
2
110年8月13日(金訴卷第81頁至83頁)
夏:早安邱小姐。
邱:早安。
邱雅我整理一下就出門去銀行。
夏:好喔。
夏:辦好約定帳戶跟我講。
邱:好的。
邱:約定好了。
邱:但他說明天才會生效。
夏:OK。
夏:約定好了就可以了喔。
邱:好的。
夏:週末公司是沒有接單的。
夏:下禮拜一開始給您排單。
夏:OKAY!(貼圖)。
邱:好的謝謝。
3
110年8月16日(金訴卷第83至89頁)
夏:早安邱小姐。
夏:今天開始給您排單喔。
夏:鞠躬貼圖。
邱:怎麼操作呢。
邱:有接單我會通知。
邱:好喔謝謝你麻煩你。
邱:揮手貼圖。
夏:邱小姐今天沒有接單喔。
夏:如果有接單是按操盤手看幣市行情走勢接單入倉的。
邱:好我了解。
夏:鞠躬貼圖。
夏:麻煩這幾天再等待。
邱:好。
邱:有時候如果沒辦法即時看到我可能在忙那怎麼辦。
夏:沒有關係有接單您備註起來就可以了。
邱:我不用去操作嗎。
夏:工作時間彈性。
夏:到時候我會教您。
邱:好那就麻煩你了。
4
110年8月18日(金訴卷第89至93頁)
夏:哈囉邱小姐今天有給您接單啦。
邱:我剛剛進去看到那麼多錢我嚇到。
夏:具體交易情況我等會傳給您。
邱:好麻煩你。
夏:OKAY!(貼圖)。
邱:謝謝你。
夏:邱小姐剛剛有給您接單今天交易金額498000提領交易個USTD(泰達幣)17715幣麻煩您要記一下喔如果bito小姐或者銀行有回訪要核對好金額數量喔。
夏:您中國信託帳戶公司預留了2000這是公司的交易款後續有單我在通知您喔。
邱:好的謝謝你。
夏:讚(貼圖)。
夏:邱小姐給您接大單。
夏:剛剛有給您接單今天第二單交易金額99萬提領交易個USDT(泰達幣)35196幣麻煩您要記一下喔如果bito小姐或者銀行有回訪要核對好金額數量喔。
邱:OK(貼圖)。
夏:第三單交易金額51萬提領交易個USDT(泰達幣)18160幣。
夏:今天接單結束嘍。
夏:您中國信託帳戶公司預留了26萬這是公司的交易款後續有單我在通知您喔。
邱:好在麻煩你。
夏:拍手(貼圖)。
5
110年8月19日至110年8月23日(金訴卷第93至95頁)
【8月19日】
夏:邱小姐今天繼續給您接單喔。
夏:具體有接單交易情況等我再通知您。
夏:嗨(貼圖)。
邱:好的非常謝謝。
邱:好在麻煩你。
夏:拍手(貼圖)。
夏:邱小姐今天繼續給您接單喔。
夏:具體有接單交易情況等我再通知您。
邱:好的非常謝謝你。
邱:專員所以今天沒有接單。
【8月23日】
被告邱雅婷:哈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