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岳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岳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岳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10罪)、3年8月(10罪)、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於105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至115年1月9日屆滿,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09311號函檢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在案,此有上開函文及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