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 劉妤梵 被告 常朝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4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常朝明免訴在案。茲因原告表示若被告受免訴之諭知,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本件非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故無需以合議裁定為之,且經此移送之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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