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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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易雨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1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3年4月18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明學附表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 許喬鈞 臺東大同路郵局112年12月16日7,635元Y0000000未記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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