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七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已由其繳納現金後,業經本院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慧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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