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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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