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本票附表:無利息96年度票字第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001│94年8月1日│400,000元│94年11月1日│670793││├──┼───────┼────────┼───────┼───────┼───┤│002│94年10月28日│500,000元│95年1月28日│670780││├──┼───────┼────────┼───────┼───────┼───┤│003│95年5月30日│450,000元│95年8月30日│670784││├──┼───────┼────────┼───────┼───────┼───┤│004│95年6月21日│1,200,000元│95年9月21日│670785││├──┼───────┼────────┼───────┼───────┼───┤│005│95年8月28日│950,000元│95年11月28日│670800││├──┼───────┼────────┼───────┼───────┼───┤│006│95年9月13日│500,000元│95年12月13日│670783││└──┴───────┴────────┴───────┴───────┴───┘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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