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甲○○即丸井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1,567,700元,應徵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中華民國96
民二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