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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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76號原告戊○○被告丁○○被告庚○○○被告己○○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2,930元{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應繼分為1/14,土地依公告現值核算為563,010元(計算式80.43×140,000×1/2÷7),房屋依課稅現值核算為2,500元(計算式35,000×1/2÷7),總價值為8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