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000000000公司
LOUISVU法定代理人 廖志遠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4年度壢簡字第9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