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彭信宏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反訴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
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士簡字
第60號民事判決,反訴部分反訴原告即聲請人請求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52,000元,反訴訴訟費用為12,484元,其
中千分之六四五應由反訴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應負擔
反訴訴訟費用為8,052元,相對人應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為4,
43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