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乙○○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及門牌桃園縣中壢市仁德里9鄰幸福新村205號房屋。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規定甚明。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11月23日死亡,在台無繼承人,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本處依法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並經鈞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有大陸地區人民前來聲請繼承,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請准聲請人依輔導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書影本、除戶籍謄本影本、榮民基本資料、土地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與前貼之報紙及本院96年度聲繼字第75號函等影本為證。
三、查被繼承人乙○○於95年11月23日死亡,為已故退除役官兵,聲請人為乙○○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乙○○在台亦無繼承人等情,有前開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可稽。被繼承人乙○○死亡後,業有為大陸地區人民之繼承人申請繼承乙○○之遺產,聲請人聲請准許變賣被繼承人 閻學識 遺留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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