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丁○○、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案外人 謝雪娥 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丙○○、丁○○及戊○○(即謝雪娥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四、債務人乙○○、丙○○、丁○○及戊○○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