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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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60號
原   告  張麗子
原   告  張榮煌
原   告  張淑雯
原   告  張榮泉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張峻毓
被   告  蘇顏淑娥
訴訟代理人  蘇育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
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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