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葉結長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結.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
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
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
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之系
爭土地面積為106平方公尺,依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合計4分之3,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300元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350
元,是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額為10
3,350元,本件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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