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046號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訴訟代理人 陳楹洲
曹迪偉
被 告 高華 裝訂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彭月卿
訴訟代理人 呂柏璋
訴訟代理人 許麗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委託原告代為運送貨品,由
臺北至義大利,約定運費報酬為新臺幣(下同)8萬5,00
0元,業經原告將貨品依約運送抵達目的地。詎其後被告
未依約給付運費報酬,屢經催討,仍迄未付款。為此,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欠付之運費報酬8萬5,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並提出帳單、計費明細、發票、催告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本件請求之貨品運送報酬,已完成運送,被告並未主張
有何損害問題。
⒉被告抗辯之運送貨品損壞糾紛,係前一批另委託運送之
貨品,並非本件系爭運送報酬所屬該批運送之貨品。
⒊況被告所抗辯另批委託運送貨品有損壞之情,並未能舉
證說明實際損壞數量,且其該批貨品申報價格較低,未
按實際價格報價。
⒋並提出上述另批毀損貨品之被告求償申請書、提單、預
付發票(ProformaInvoice)、包裝清單(PackingLi
st)、優惠報價單(ProposalofRatesandServices
)、原告公司運輸條款、兩造往來電子郵件、該批毀損
貨品照片等影本為憑。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就原告本件主張之運費報酬及已完成該批貨品運送等
事實並不爭執,然因被告前於100年10月19日另委託原告
運送之貨品,運抵目的地義大利時,發現外箱破損,影響
包裝內之貨品,經檢測後共有3,483件損壞,經向原告申
請求償,屢經協調,原告仍以被告舉證不足,拒不賠償,
因此被告希望原告將上開損害賠償問題處理後,被告再給
付本件運費報酬。
㈡並提出上開貨品損壞照片、包裝報價單、付款支票存根、
求償申請書、與原告討論處理上開貨品損害賠償問題之往
來電子郵件等影本為據。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資料等影本為證,而被
告就此系爭運費報酬之金額及原告已完成貨品運送等事實
,亦不爭執,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
㈡被告雖另抗辯上開意旨云云,惟其抗辯主張運送受損之貨
品係另批委託運送之貨品,與本件無涉,是被告據以抗辯
拒付本件系爭運送報酬,於法顯屬無據,自不足採。
㈢從而,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上開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欠付之運送報酬8萬5,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即101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