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2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徐瑩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