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6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聲請人請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請陳報正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6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聲請人請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請陳報正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