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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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告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