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5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50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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