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成相對人即債務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4222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400,000元│97年5月15日│├──┼───────────┼──────┤│002│450,000元│97年1月3日│├──┼───────────┼──────┤│003│1,000,000元│97年5月15日│├──┼───────────┼──────┤│004│2,000,000元│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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