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林義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榮星郵局
第三五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輾轉受讓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林義峰之債權,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債
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曾以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
知相對人林義峰,詎遭郵務機關加註「待領逾期」退回,致
無法送達,以致應送達之函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嘉義縣水上鄉龍德村
9鄰十一指厝23之7號」,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於
101年6月間以存證信件通知相對人,經郵務機關向上開處所
投遞以「待領逾期」之事由而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在
卷可稽。而本院依職權函請警察機關實地查訪,亦經嘉義縣
警察局水上分局函覆以:「相對人目前並未居住上址,且行
方不明不知去向」等語,此有該分局101年8月29日嘉水警偵
字第1010012624號函在卷可按,足見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之情形,聲請人既已用相當方法探查相對人住居所,仍
不知相對人真正之住居所,則其依上開規定,聲請將債權讓
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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