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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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20號聲請人 陳偉立 上列聲請人陳偉立因與相對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偉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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